索引号: | 0022779351/2020-00134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文日期: | 2020-1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哈政规〔2020〕17号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pt老虎机平台印发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哈政规〔202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松花江城区段沿江秩序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公共资源,推动沿江环境业态提档升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规划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包括河道采砂、岸线防洪、船舶码头、湿地保护、四季旅游、露天浴场等多方面内容的“多规合一”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空间规划,指导规划实施,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篇章说明),与规划同步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条 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哈尔滨海事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空间规划,并依据各自职能对空间规划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政府负责在符合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辖区内沿江旅游带业态进行细化设计,并根据业态制定经营用房内部结构改造装修细则。 第七条 编制、修改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空间规划,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建设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房屋建筑审批流程依法履行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新建永久性经营用房审批手续,涉河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审批权限规定到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或省水利厅办理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在符合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政府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城市建设用地上的新建临时性经营用房进行审批,临时性经营性用房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政府负责按照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空间规划组织实施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建设改造,并根据改造装修细则和业态布局实施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经营用房的改造装修。 第十条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政府以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以采取“市场换项目”的方式对外招商引资,发展旅游产业。 第四章 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管理 第十一条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政府对辖区内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港口岸线使用、湿地开发利用、江堤维修保护等具体事项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私建乱建、非法捕捞、违规停泊、非法采砂卸砂堆砂、违规经营、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市级行政执法事权下沉后,主要对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涉及行政事项进行行业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垂直管理和未下放的行政事权,由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哈尔滨海事局负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对通航水域内影响通航安全的码头和水上浮动设施进行清理,组织沿江船舶有序停泊;对违规航行、停泊、作业和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船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公园内设置商亭和售票亭必须符合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空间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现有商亭和售票亭由所在区县进行调查核实,并逐步取消。 第五章 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经营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加强旅游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权范围,依法查处违价、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 第十七条 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内的市、区县行政及事业单位用房全部退出,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和商业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办公用途。市属产权用房使用权和经营收益归所在区县政府。 第十八条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政府应当对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内经营用房进行公正公平公开招租,统一规范合同,合同要有约束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抵顶费用,合同到期后,所在区县要责成督促乙方无条件撤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对未按时撤出的,追究所在区县政府直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宾县政府应加强对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带内经营用房的日常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立面和内部结构,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污染物及废弃物专用接收、转运及处理设施。对违反合同约定的,由所在区县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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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